2026-02-14
89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以及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 (国卫药政发〔2026〕2号,以下简称《办法》)。该通知已于2026年1月27日正式成文,旨在进一步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目录遴选管理机制。
修订背景与法律依据
基本药物是指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适应现阶段基本国情和保障能力,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可公平获得的药品。自2009年新医改启动以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负担方面发挥了基础性作用。现行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共收录药品品种685种。
此次修订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等上位法规定,并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相关意见相衔接。
目录结构与功能定位
新版《办法》明确了基本药物的功能定位为 “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 。在目录结构上,坚持中西医并重、中西药并举的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药(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等。值得关注的是,在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均专门包含了儿童药品,以更好地满足儿科临床用药需求。
健全动态调整与退出机制
《办法》规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坚持定期评估、动态管理,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必要时,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协调机制审核同意,可适时组织调整。
目录调整将综合考虑疾病谱变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和药物经济学评价等多种因素。
同时,《办法》明确了退出机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应当从目录中调出:
1. 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临床诊疗指南发生变化,经评估不宜再作为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的;
2. 根据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或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
3. 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协调机制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
强化全流程管理与政策协同
新版《办法》强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的生产供应保障、配备使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执行,并与**分级诊疗、药品集中采购、支付报销**等政策相衔接。
此外,国家卫生健康委将负责完善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体系,为动态优化基本药物目录和完善配备使用管理政策提供循证证据和技术支撑。鼓励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开展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分析应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2月13日印发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国卫药政发〔2015〕52号)同时废止。
此次《办法》的修订印发,标志着我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迈入了更加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新阶段,将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用药需求、推进健康中国战略实施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